公文|《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筹) 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游戏合营

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游戏合营
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筹)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management and water security for yellow river basin,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under construction)
公文|《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筹) 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6 作者:28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致力于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围绕黄河水沙灾害形成机理与防控、水资源演变与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新形势下治河决策理论研究、重大水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等方向开展研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条 为促进水治理与水安全相关的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吸引和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利用实验室的平台和实验条件,特设立研究基金。

第三条 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分开放研究项目和重点研究项目(也称为院士基金项目)。开放研究项目主要支持黄河保护治理基础性或应用基础课题;重点研究项目主要支持黄河保护治理或重大工程前瞻性或“卡脖子”技术研究。

第四条 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研究基金项目。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可申请开放研究项目。原则上不接受自然人申请。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实验室每年4月份发布《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筹)研究基金项目立项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六条 开放研究项目每年设置不少于10项,平均每项资助约10万元。重点研究项目每年根据需要随开放研究项目一并发布,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平均每项资助约30万元,最多不超过60万元。研究期限原则为二年,启动时间为当年6月,以当年发布的指南内容为准。

第七条 开放研究项目的申请需要由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人。实验室每年受理一次开放研究项目申请。重点研究项目的申请需要依托省部级或黄委人才团队。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备博士学位或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学术道德。

第九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1项基金项目,申请时没有作为实际主持人承担在研的本实验室基金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筹)研究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实验室。国外申请人经专家推荐后可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不得包含任何涉密资料。如因申报材料包含涉密信息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已获得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团队联合实验室继续申请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在指南公布的申请提交截止日期后,实验室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的评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的初审,实验室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以会议或函评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实验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资助,并确定最终资助额度,由实验室主任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实验室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收到立项通知后15日内提交《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筹)研究基金项目计划书》,报送实验室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若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实验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验室通知要求提交中期进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根据中期进展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期报送中期进展报告、研究进展迟缓、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将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到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项目材料和由承担单位审签的财务报告。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成果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及sci 论文检索证明、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

4、使用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获取的原始资料;

5、其他相关成果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组织开放研究基金项目验收及归档。

第二十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完成情况特别优秀的,如需开展后续研究,可优先连续资助。如果未能按期完成既定成果指标,将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本基金的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获得的成果归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实验室。署名单位统一标注为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筹),英文标注为“key laboratory of water management and water security for yellow river basin,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under construction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获得的成果资助情况应明确标注“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筹)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research fund of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management and water security for yellow river basin,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under construction),grant no.***”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参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