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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筹)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management and water security for yellow river basin,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under construction)
公文|《水利部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6 作者:28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水利部依托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立黄河流域水治理与水安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二条  为规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定位和目标

第三条  实验室战略定位是引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前沿,打造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水利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以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为目标,以黄河水沙灾害形成机理与防控、水资源演变与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新形势下治河决策理论研究、重大水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为重点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研究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为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科技形势发展需要,实时迭代发展目标,优化调整研究方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与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选聘,报水利部批准。副主任设3~5名,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任命。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聘任。学术委员会的职能:

(一)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咨询;

(二)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三)负责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学术评议;

(四)负责实验室重大科研成果咨询。

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办公室,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设专职管理人员2~3名。设学术秘书,由专职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设相应研发部门。各研发部门设学术带头人1名,由实验室聘任,负责各方向技术研发。各研发部门设学术联系人1名,由学术带头人指定,协助各方向学术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事务管理,按照水利部重点实验室以及本实验室的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加强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包括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引进、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及创新团队建设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注重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持严谨治学,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十三条  实验室围绕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研究基金,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

第十四条  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依托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或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积极探索建立协同创新攻关模式,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积极主办、承办、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不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讲学、指导工作,强化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研究成果共享与转化应用机制,切实提高研究成果对实际工作的支撑作用。依托实验室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及水利部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落实依托单位以及实验室有关人员保密责任,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主任调整等重大事项,由依托单位报水利部批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各研发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报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室组织对各研发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检查,主要考核评估各研发部门在服务治黄、解决重大工程问题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能力和成效。

第二十一条  各研发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项目申报、业务委托、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更换学术带头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正式文本在加盖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公章并发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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